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老龄办及计划单列市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办:
为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促进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发展,现将《村(居)老年协会章程(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制订本地村(居)老年协会章程。
全国老龄办
2014年10月30日
村(居)老年协会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第二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
第三条 本协会是由老年人自愿组成,按照本协会章程开展活动,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公益性老年群众组织。本协会应当备案成立,符合条件的可依法登记。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X省(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政府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协会的宗旨:代表老年人的利益,反映老年人的需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组织老年人开展各种文体娱乐活动和互助活动,带领广大老年人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和生命质量服务。
第六条 本协会在本村(社区)党支部、村(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做好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教育和引导老年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密切联系老年人,依法代表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上级老龄机构和村(社区)“两委”开展老龄工作。
(四)组织开展为老服务、老年互助和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五)承担政府购买服务。受有关机构委托,承担为老服务项目。
(六)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组织老年人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开办经济实体。
(七)其他。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所在辖区范围内老年人,承认老年协会章程,参加老年协会活动,均可入会。本辖区范围内其他老年文体组织可作为团体会员加入。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支持协会工作;
(二)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按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组织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研究和决定重大事项,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老龄事业,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其他。
第十四条 本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工作组,按照分工,履行职责,有效地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三)社会捐赠;
(四)依法依规开办的协会经济实体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协会经费用途:
(一)开展会员文体活动、老年教育等老年公益事业;
(二)开展敬老慰问、救助活动、表彰活动;
(三)兴办和扩大老年经济实体;
(四)协会办公、活动等费用。
第十七条 协会的经费收支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定期向会员公布,并接受拨款部门和捐赠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协会应设立专门的账户,应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条 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可根据当地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