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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省民政厅《浙江省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民福〔2012〕72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卫生局:
  现将《浙江省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合理有效配置社会养老服务资源,保障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的低收入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的组织方式和程序,对老年人的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居住状况、养老服务需求意愿等进行调查评估,形成评估意见,作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或安排入住养老机构的依据。从2012年起,各县(市、区)都要按照本意见制订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或规程,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
  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估意见要经得起检验。在评估方式上要遵循严谨、务实、高效的要求,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充分利用现有的低保管理信息和残疾人状况调查成果,紧密结合基层实际,做到简便易行,实行动态管理。
  二、评估组织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及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会同卫生部门成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指导小组,负责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制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或规程,编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和《养老服务补贴告知书》;负责对乡镇或街道、村(社区)的评估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逐步推行评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养老服务中心应成立由乡镇或街道相关干部、养老服务中心负责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等组成的评估工作组,负责评估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成立由村(社区)干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老人协会负责人、星光老年之家或居家养老服务站负责人组成的初评工作小组,负责养老服务补贴申请的受理、初评及评估意见的公示工作。
  三、评估对象
  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对象为辖区户籍人口中申请养老服务补贴的6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养老服务工作实际需要,扩大评估对象的范围。
  四、评估内容
  1、评估对象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户籍或常住地、家庭住址等。
  2、评估对象的经济状况,通过对评估对象及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的调查评估,按照当地养老服务补贴设置档次的需要,区分为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其它低、中收入家庭等。
  3、评估对象的身体状况,通过对评估对象在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行走移动等方面能力的调查评估,按照当地养老服务补贴设置档次的需要,区分为重度依赖、中度依赖、轻度依赖、正常等不同状况(参见附件 “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市、县民政部门可会同卫生部门明确具体评估标准。
  4、评估对象的居住状况,通过对评估对象居住状况的调查,区分为孤寡独居、与配偶同住、与子女或亲友同住等状况,掌握评估对象的照护责任人。
  5、评估对象的养老服务需求意愿,通过对评估对象或其家庭的调查,区分评估对象在服务形式上愿意去机构养老还是接受居家养老服务,愿意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还应将服务内容区分为生活照料服务、医疗保健服务、家政服务、紧急救助服务或其它服务等。
  五、评估程序
  1、申请。评估对象本人或家属(也可委托他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并填写《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医学诊断等相关证明。
  2、村(社区)初评。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初评小组上门对评估对象的身份信息、经济状况、居住状况等进行初评,根据情况及时报请乡镇或街道评估。
  3、乡镇或街道评估。乡镇或街道接到村(居)民委员会的评估请求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小组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填写《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根据调查评估情况,作出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是否初步同意评估对象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及享受补贴的档次,明确评估对象接受服务的方式(居家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
  4、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应将拟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评估意见在所在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重大异议的将评估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5、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评估小组的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将评估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准。
  6、核准。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收到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意见,予以核准的,向申请对象发给《养老服务补贴告知书》,不予核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六、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区)民政、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的管理,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数据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将适时对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成效显着的予以总结推广,对工作不力或质量不高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 /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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