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浙江省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实施意见》(浙民福〔2012〕72号)等文件精神,在我市试行养老服务“两标准两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的组织方式和程序,对老年人的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居住状况、养老服务需求意愿等进行调查评估,形成评估意见,作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或安排入住养老机构的依据。
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估意见要经得起检验。评估方式遵循严谨、务实、高效的要求,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充分运用现有的低保管理信息和残疾人状况调查成果,紧密结合基层实际,做到简便易行,实行动态管理。
二、评估组织
区、县(市)民政部门及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会同卫生部门成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指导小组或专门的养老服务评估中心,负责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养老服务中心应成立由乡镇或街道相关民政干部、养老服务中心负责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等组成的评估工作组,负责评估工作的实施和管理。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成立由社区(村)干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医务人员、老人协会负责人、“星光老年之家”或居家养老服务站负责人组成的初评工作小组,负责养老服务补贴申请的受理、初评及评估意见的公示工作。具体评估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人员应经统一培训,可为专、兼职人员。评估工作组开展评估,应不少于2人。评估人员应采取统一的评估表格《杭州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见附件)来开展评估,评估数据应录入杭州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系统(网址为http://59.202.65.102/hzyl)。
三、评估对象
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对象为辖区户籍人口中空巢、独居、孤寡老年人,或市级以上劳模、重点优抚对象、失独、归侨、纯居干等特殊贡献老人或特殊对象,且老年人的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在3000元/月及以下,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各区、县(市)可根据当地养老服务工作实际需要,扩大评估对象的范围。
四、评估类型
评估分为首次评估、复检评估、变更评估。对初次申请社区养老补贴的老年人提供的评估,进行首次评估。老年人或其亲属对首次评估的结论有异议而申请进行的再次评估为复检评估,复检评估结论为最终评估结论。复检评估应选择首次评估之外的评估员进行评估。变更评估是指对已提供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如因政策或老年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而进行的评估,此外对已享受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还应每2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跟踪发现老年人情况变化。
五、评估内容
评估使用全市统一的《杭州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附件)进行评估,评估体系由主要参数、附加参数和背景参数组成,评估分数由主要参数和附加参数确定,背景参数仅提供相应参考信息。
(一)主要参数。包括生活自理能力、经济条件和居住环境三项。生活自理能力,反映了老年人的失能、失智情况,根据国际通用的巴氏量表等评估工具,设计生活自理能力参数,具体包括行走、进食、入厕、个人卫生、洗澡、行走于平地、穿脱衣服、上下楼梯、大便控制、小便控制等十个评估事项。自理老人不属于评估对象范围。经济条件,反映了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能力。根据老年人的收入划分为低收入(低保、残保、市级困难家庭、区级困难家庭)、无社保(非低保、低收入家庭)、低退休工资和退休工资(2000-3000元)四种情况。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超过3000元的老人不属于评估对象范围。居住环境,反映了老年人得到的生活支持(物质和情感),根据支持力度的大小,分为与子女共住、与亲友共住、与配偶共住、独居四种情况。
(二)附加参数,包括年龄(80岁以上、90岁以上),特殊贡献老人或特殊对象(市级以上劳模、重点优抚对象、归侨、纯居干、失独老人)两类。
(三)背景参数,将残障情况、重大疾病、住房情况列入背景参数,作为评估参考。
萧山、余杭区和五县(市),对农村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时,对于生活自理能力评估项目,应按照“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开展评估;对于其他评估事项,可参照《杭州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内容进行。
六、评估流程
(一)申请。养老服务补贴按属地化原则申请。评估对象本人或家属(也可委托他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并填写《杭州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医学诊断等相关证明。为低保家庭的,还应提供低保证。具有杭州市户籍但居住在非户籍所在区、县(市)的,由户籍所在地进行评估。
(二)社区(村)初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初评小组上门对评估对象的身份信息、经济状况、居住状况等进行初评,根据情况及时报请乡镇或街道评估。
(三)街道(乡镇)评估。街道或乡镇接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评估请求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小组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填写《杭州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根据调查评估情况,作出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明确是否初步同意评估对象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及享受补贴的档次,明确评估对象接受服务的方式(居家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
(四)公示。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将拟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评估意见在所在社区(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社区(村)将评估意见上报给乡镇(街道)。对于公示有重大异议的,乡镇(街道)应组织原评估人员以外的人员实施复检评估。
(五)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评估结论进行审查并上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在收到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意见,予以核准的,向申请对象发给《杭州市养老服务补贴告知书》,同时对异地享受服务补贴的老年人给予《杭州市异地养老服务联系单》;不予核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七、工作要求
(一)健全评估组织。评估组织是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主体,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应会同卫生部门组织街道(乡镇)建立专业的评估队伍。有条件的地区,可成立养老服务评估中心,也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市里将逐步建立推行评估员资格认证制度,定期开展评估培训,统一印发评估资格证件,实行评估人员持证上岗。
(二)加快队伍建设。积极支持培育社会化服务实体,确保养老服务工作有序开展。加强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坚持持证上岗,努力提高社区助老服务员的业务技能。积极吸纳社工、康复、护理等专业人员从事管理、评估、护理等工作,切实提高社区养老服务水平。
(三)拓展服务内容。进一步整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司法援助站等社区为老服务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就近助老服务;进一步整合各类社会化养老服务资源,规范服务行为,实现全方位、多层次的养老服务支持。
(四)推广信息化操作。推广杭州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系统(网址为http://59.202.65.102/hzyl),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数据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服务补贴申请、需求评估、资金补贴等工作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系统上完成。各区、县(市)应在2013年底前全部采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系统进行评估。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区、县(市)民政、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的管理。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将适时对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成效显着的予以总结推广,对工作不力或质量不高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实施时间
本评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杭州市社区(村)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杭州市民政局 2013-04-15